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群、某某等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21民初2840号 原告**群,女,汉族,贵州开阳人,1973年11月25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男,汉族,贵州开阳人,1952年03月12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男,汉族,贵州开阳人,1998年04月17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女,汉族,贵州开阳人,2000年05月28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权限代理。 被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街道办长征大道人才公寓10楼,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52010021572310X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城西村坪上组二分厂7幢,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520121MA6DQBH50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权限代理。 被告开阳县润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安坪村水淹函组,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520121MA6DPOFK5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群、***、***、***诉被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开阳县润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9日10点00分开庭,原告**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