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21民初4060号
原告**群,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572310X1,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街道办长征大道人才公寓1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群诉被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群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群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由原告**群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