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5民初7568号
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现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