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1民初8908号
原告:***,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韬(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某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某建造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依法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