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6277号
申请人: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郑密路交汇处。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张雷岗,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生,住郑州市。
关于申请人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雷岗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3民初147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528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我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我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人民币4001.06元,并扣划发放给申请人。
3、我院于2021年7月9日在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我院随即对其进行了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未得到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5、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6、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20)豫0103民初14729号民事调解书尚有148878.94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峰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