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

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宁波运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破申5号 申请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03006188080520)。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南区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五楼(仅限于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运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86775704G)。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鄞州商会大厦北楼7楼)。 法定代表人:***。 2019年7月8日,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建材公司)以宁波运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宁波运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公告形式通知了被申请人运丰公司,被申请人运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运丰公司于2006年5月8日经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50万元,经营范围为:船舶机械设备、船体材料及附件设备、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船舶内装饰服务;船舶技术的咨询。2016年9月5日,本院经审理申请人华南建材公司诉被告申请人运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浙0212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运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华南建材公司价款1073294.36元,并支付违约金2790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该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30日生效。申请人华南建材公司于2017年3月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执行立案,于2018年4月执行到位72231.29元。被申请人运丰公司尚欠申请人华南建材公司执行款1037397.9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7)浙0212执7783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运丰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8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8)浙0212执867号执行裁定书,在该份裁定书中查明被执行人运丰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环宇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款1063387.29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运丰公司在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可分配的债权收益。此外,被执行人运丰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经查明,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尚有债权1037397.90元及利息经强制执行程序仍未能实现,构成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除被申请人运丰公司尚欠申请人华南建材公司的债务之外,被执行人运丰公司还欠案外人宁波市江东环宇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款1063387.29元及利息。运丰公司所欠的上述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均无法清偿。综上,本院认为,运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故申请人华南建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获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运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代书 记员  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