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8810号
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院**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仅限于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05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安村**十二横路******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7813444。
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372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