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

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8810号 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院**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仅限于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05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安村**十二横路******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7813444。 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372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