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江苏天一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等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南区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天一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街道***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陆均,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一审被告:***,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江苏天一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及陆均、***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终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 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