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72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十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05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天一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1415244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一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