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72财保25号
申请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南区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05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均。
被申请人:***。
在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一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建材公司申请追加陆均、***为被执行人。本院审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建材公司申请对陆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对陆均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412491元为限,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118万元为限。建材公司提交浙商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2021年7月23日,本院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陆均、***银行存款341249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对陆均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3412491元为限,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118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熊 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炎
书 记 员 荣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