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72执恢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南区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05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盈艺船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滨花园9幢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75494838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盈艺船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及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084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亦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了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66720.45元。除此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鄢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