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

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江苏天一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1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南区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一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陆均,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复议申请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21)鄂72执异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汉海事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一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2日以(2021)鄂72执284号立案执行。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江苏天一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原股东陆均、***为本案被执行人。 武汉海事法院查明,(2021)鄂72执284号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终1203号民事判决。申请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因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5709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2019)**终1203号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2021)鄂72执284号案既已中止执行,则申请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关于追加被申请人陆均、***为(2021)鄂72执284号案被执行人请求的受理审查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2021)鄂72执异50号执行裁定认定本案受理审查条件尚不具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武汉海事法院已经依申请对被追加的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若驳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将导致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可能被撤销,进而导致已保全的财产可能被转移。(二)本案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是认为被申请人抽逃出资,武汉海事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进行审查。综上,请求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21)鄂72执异50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令武汉海事法院重新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武汉海事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武汉海事法院驳回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武汉海事法院以(2021)鄂72执284号立案执行,因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所依据的生效判决进行再审,本案已被裁定中止执行。本案需待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结束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现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武汉海事法院以审查条件不具备驳回其申请并无不当。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应待本案再审审查程序结束后依法主张其权利。 综上,武汉海事法院异议审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武汉海事法院(2021)鄂72执异5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辉 审 判 员  徐 飞 审 判 员  戈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