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海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新建路百业商城5幢60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南区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五楼(仅限于办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门市海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8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约定,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等,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