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字第40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三(知)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网站www.XXXXXXXXXXX.com及客服QQ空间XXXXXXXXXX.qzone.qq.com上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虚假宣传行为对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支付合理开支及案件受理费20,0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海市松江区松米路XXX号XXX幢XXX室为被执行人注册地。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为案外人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另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房屋等财产信息。申请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财产调查表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查明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字第40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冒 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煜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