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川3325执保2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二六三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雅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325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二六三工程勘察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新干县支行账户,冻结金额2835186.67元(贰佰捌拾叁万伍仟壹佰捌拾陆元陆角柒分),冻结期限一年,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男,藏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九龙县。
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二六三工程勘察院,法定代表人:***,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三、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
申请标的2835186.67元(贰佰捌拾叁万伍仟壹佰捌拾陆元陆角柒分)。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账户线索冻结了被申请人账户,冻结金额为2835186.67元(贰佰捌拾叁万伍仟壹佰捌拾陆元陆角柒分)。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账户线索冻结了被申请人账户,冻结金额为2835186.67元(贰佰捌拾叁万伍仟壹佰捌拾陆元陆角柒分)。保全完毕。
综上所述,本案应予以结案。
承办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