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1837号
原告:**迎,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泰安市(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宝合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洪沟路33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2023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迎诉被告中宝合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山**迎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