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492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建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2023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