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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492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建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2023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