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925行初69号
原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双拥南路**。
法定代表人**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御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