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763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双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6967352312。
法定代表人:**由,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