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民初4588号
原告:徐州环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峰景小区D区商业楼号楼1-1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城北工业园红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1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6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徐州环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徐州环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环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环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徐州环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