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燃洁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02财保40号 申请人:天津燃洁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六区3号楼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0342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锦台21栋2002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47号(体育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9GXN6T67。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阳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厚坡镇移民大道与伏牛路交叉口(香九厚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MA9K8R2A3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燃洁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在×××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以上保全限额为866000元。申请人天津燃洁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燃洁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在×××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在×××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以上一、二、三项的保全限额为866000元。 案件申请费4850元,暂由申请人天津燃洁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