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24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中路2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317425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寺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908531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又口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6890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河南省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