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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770号 原告: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城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0339。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联合,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李志强,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中路2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31742526。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83448556R。 法定代表人:***,系企业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联合、李志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