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23民初64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道1058号香榭国际1栋1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28294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金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被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金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被告:***,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金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原告***与被告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