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7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刚,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俊锋,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红,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昆山市花桥镇宜兴源电子经营部,经营地昆山市。
经营者:李勇,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秭归县郭家坝镇烟灯堡村四组。
上诉人何刚因与被上诉人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昆山市花桥镇宜兴源电子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减免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何刚负担,本院予以减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郭征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丽
书 记 员 曹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