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17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虹路299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余渊,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知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移送执行标的171000元。
执行中,划拨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存款2776.23元,其中50元作为执行费已上缴国库,剩余2726.23元已执行支付申请人受偿。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无处置资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应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荣文
审判员 石 波
审判员 侯 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