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645号
申请人: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职务不详。
申请人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05210.89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6606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龙泉支行的账户(4402234009024526052)内的存款,限额205210.89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邓云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