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财保28号

申请人: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优华劳斯工业产品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8793021N,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虹路299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余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P6H1QX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A3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DANIELISIDORKIRCHERT,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2224.77元人民币的财产或财物采取保全措施。该仲裁委员会依法提交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辖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案财产保全交由本院办理。申请人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2224.77元。保全期限以法律规定的最长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耿 苗

书 记 员  汪敬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