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3819号
原告:常州市赛能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6387985R,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华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46894,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常州市赛能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常州市赛能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赛能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赛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常州市赛能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市赛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