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364号
原告:江苏赛能干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638798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山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张****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P15GL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赛能干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山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赛能干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98元,由原告江苏赛能干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