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执保130号
申请人:江苏赛能干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628798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州市山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张****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P15GL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赛能干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山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山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江苏赛能干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