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601号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委会西1000米平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楼-3至25层101内26层26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