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30175号
原告:韦某1。
原告:李某1。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3月15日出生,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楼-3至25层101内26层26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
原告韦某1、李某1与被告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韦某1、李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韦某1、李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