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墨脱鸿运建筑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墨脱鸿运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423民初8号
原告:西藏林芝墨脱鸿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墨脱县墨脱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茂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藏林芝墨脱鸿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西藏林芝墨脱鸿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林芝墨脱鸿运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林芝墨脱鸿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1.7元,减半收取计6640.9元,由原告西藏林芝墨脱鸿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云 登
审 判 员 次 央
人民陪审员 韩 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