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民特5号
申请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桥东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
经营者:王某。
申请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台桥东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某某租赁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称,依法撤销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邢仲裁字第328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29日,邢台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被申请人邢台桥东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简称某某服务部)的仲裁申请,要求申请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支付租金及费用483696.59元及违约金,仲裁委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做出驳回仲裁申请的裁决。2024年2月29日,邢台仲裁委再次受理了某某服务部的仲裁申请,与前一个仲裁案件在仲裁请求及数额上虽有所不同,庭审中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后,仲裁请求、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和前一案完全相同,但仲裁结果却截然相反,完全支持了某某服务部的请求。中赢公司认为:一、邢台仲裁委违背了一裁终局的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2024)邢仲裁字第063号裁决书认为“申请人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但缺乏法律依据。无论原裁决结果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双方所约定的仲裁裁决已经结束,均不能否定本案属于再次申请仲裁的事实。二、在(2024)邢仲裁字第063号裁决书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仲裁委无权对该案二次裁决。根据《仲裁法》第57、59条规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在6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裁决,在撤销之后,当事人才有权再次申请裁决。也就是说:某某服务部对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邢仲裁字第063号仲裁裁决书仍在生效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程序,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之诉,待法院做出撤销之后,才有权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仲裁申请。三、仲裁裁决不顾事实,带有随意性,失去应有的公正。即使不考虑程序问题,仲裁机构的两次裁决,是同一仲裁员、以同样的事实及理由、同样的证据,同样的请求的情况下,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决结果。特别是原庭审中已经查明的某某服务部作为租金计算依据的79张收料单中,其中46张是假冒某甲公司授权人***的签字的情况下,而且仅凭被申请人单方程序录入计算的金额作为有效证据给予认定,违背客观事实。综上所述,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邢仲裁字第328号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裁决权,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撤销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某某租赁部称,(2024)邢仲裁字第328号仲裁裁决合法有效,程序没有违法的地方,不应撤销。(2024)邢仲裁字第063号仲裁中,我方提供了八组证据,裁决书让我方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2024邢仲裁字第328号仲裁中,我方聘请律师重新整理证据,提供了十组证据合理合法,有理有据。
经审查查明:2024年9月2日,邢台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某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11月14日,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邢仲裁字第328号裁决书,裁决:一、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邢台桥东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租赁费和其他费用共计483696.59元以及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并支付后续资金占用损失(后续资金占用损失以483696.59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2023年12月份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邢台桥东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8555元,由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2024)邢仲裁字第063号裁决书驳回了某某租赁部的申请,某某租赁部再以同样事实申请仲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重复仲裁。邢台仲裁委(2024)邢仲裁字第063号裁决载明某某租赁部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某甲公司、某某租赁部对该裁决内容均认可;邢台仲裁委在某某租赁部证据充足后,另行申请仲裁,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的问题。在本案中,某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证据,仲裁裁决根据某某租赁部提交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依法裁决。因此,申请人某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申请人某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