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某某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1334号
原告:辽**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