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8281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顾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公司1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