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昆催字第0039号
申请人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81515-X,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童泾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新镇支行出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22640043,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启东市财政局,上述票据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