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5601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泗港皖港应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闸上村泗闸路122号。
经营者:***,女,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童泾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泗港皖港应华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泗港皖港应华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