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李某、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李某、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9852.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退回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52.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