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9084号之一
原告: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