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中环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与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5642号
申请执行人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
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欧衍聪,男,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与欧衍聪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苏02民终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欧衍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4400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欧衍聪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2021年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扣划其银行存款15783元发放申请人,其名下号牌为浙F6××**的车辆本院已委托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委托合浦县人民法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宜兴市及合浦县无不动产登记。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电子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查控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标的执行到位1578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