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中环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1134上海泊睿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34号
原告:上海泊睿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任蕾,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泊睿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睿公司)与被告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晟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泊睿公司诉称:2017年5月18日,泊睿公司的设备销售代理商盐城市凯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拓公司)与环晟公司(曾用名“东方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环晟公司向凯拓公司采购泊睿公司制造的气缸式动/静载荷试验机一套。后泊睿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交付了该套设备,并经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使用至今年9月从未发生故障。2020年9月,环晟公司以适应新产品测试为由,将该套设备交由无锡百士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士齐公司)拆解改造。百士齐公司系泊睿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多次涉嫌侵犯泊睿公司的技术秘密,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其光伏测试设备。在光伏行业内,考虑到测试设备技术指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测试设备的改造都是交由设备的原制造商来完成,环晟公司却违反行业惯例和商业规则,违背商业道德,在泊睿公司和凯拓公司的一再阻止下,坚持将其所制造的光伏测试设备交由百士齐公司拆解改造。综上所述,环晟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泊睿公司的技术秘密,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环晟公司停止侵害,向泊睿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1元,赔偿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泊睿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载明的起诉事实与理由,泊睿公司认为本案环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发生在无锡市辖区内的技术秘密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叶棋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瑀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