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6867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金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山工业区沿溪路**(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高新技术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4990813L。
法定代表人:洪顺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育纯,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4966880N。
法定代表人:洪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辉,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福晋,男,199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原告福建省金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其反诉申请。
原告福建省金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反诉原告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金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反诉原告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金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福建省金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景 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卢小琳速录员杨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