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3民初1538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南路**。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劳务费7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监利县黄歇口镇黄歇社区西边1号楼的房屋承办给原告施工,承包价格按810元/㎡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8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5%,预留5%做质量保证金。一年之内付清不计息,逾期则支付利息。被告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此专门成立了黄歇社区项目部,并以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劳力、技术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工程于2016年10月竣工,同年10月25日工程经有关只能部门验收合格。2017年3月15日,项目经理***代表公司与原告结算,确认欠原告工程劳务款84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不付。2020年6月,***承诺以门面及房屋抵付却不兑现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施工行为所在地管辖,而本案施工行为地为湖北省监利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0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