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969号
申请人: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蠡湖社区五湖大道11号蠡湖科创中心南楼302-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27GFB1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华东路2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8H28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华东路2243号。
申请人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589号。申请人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玮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