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14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4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110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被保全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相应价值其他的财产。
经移送,本院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被保全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相应价值其他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曲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