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301民初110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新疆开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新疆开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以被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