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拓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开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301民初110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新疆开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新疆开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以被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