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072号
原告:***,女,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A699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3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浙江西子别墅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46号四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墅捷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西子别墅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