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禾润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雨润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自游港商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91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雨润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银都花苑现代14幢606室西首,组织机构代码:590597395。
法定代表人:阮小燕。
被执行人:自游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晓城天地商业中心2幢301-17室,组织机构代码:MA2AYQ1Y0。
法定代表人:金小凤。
申请执行人温州雨润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游港商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浙019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33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9年6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19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纠纷案件,2019年5月13日,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公司经营注册地核查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纠纷案件,2019年6月2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金小凤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十五天;
6、2019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预告书,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提供本院;
截止2019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3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3386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浙0191执10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审判员  吴文兵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伟露